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 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者。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