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9條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 一萬一千元以下者,或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 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四千元以下者 ,免予處罰。

前項所定漏稅額,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每年所核算稅額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