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 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 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 溢開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