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2條
依菸酒稅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者,免予處罰。

依菸酒稅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 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 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金額處○‧五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 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菸酒之案件,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