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1條
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 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完稅價 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 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 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