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1-1條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漏稅額在新臺幣 五萬元以下。

二、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特種勞務,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