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15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為罰鍰處分時,應填具裁處書及罰 鍰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如僅對於應繳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變更或撤銷而影響其罰 鍰金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更正其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