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14條
本法第五十條之二所稱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指不適用左列處 罰程序:

一、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受處分人限期提出申辯者。

二、補徵稅額者,俟補徵稅額之處分確定後移送法院者。

三、由法院裁定處以罰鍰者。

四、不服法院裁定時,於接到法院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抗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