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1 月 07 日)
第12條
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 務人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 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