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  ( 79 年 04 月 26 日)
第5條
納稅義務人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黃金、外幣、上市 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倘提供擔保日之前一日無買進價格或收盤價格時 ,以該日前最近一日之買進價格或收盤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