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  ( 79 年 04 月 26 日)
第4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者,依有價證券 之種類,分別按左列規定計值,再按八折計算:

一、公司股票、受益憑證: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計算 。

二、公司債券:按面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