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  ( 79 年 04 月 26 日)
第3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外幣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者,應以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者為 限,並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台幣,再按八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