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 88 年 08 月 04 日)
第5條
廠商以進口及國內產製之主機或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有關主管機 關證明並非屬於冷暖氣機者,准予免稅,其申請免稅或退稅事宜,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已辦理工廠登記或已取得工廠設立許可之廠商,購買裝置冷凍冷藏設 備前,能提供確定用途之有關資料者,由該廠商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核發證明文件,辦理免稅進口或出廠。非裝置工廠之廠商進口者,由 進口商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供擔保,經核准後,由海關驗憑該項 證明文件免稅放行,俟安裝完成,由進口商檢附裝置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冷凍冷藏設備證明文件,向原核准提供擔保之機關申請銷 案。

二、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申請退 稅者,應於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勘驗,經 勘驗屬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 繳稅之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機關申請退稅或發還保證金。

三、進口供漁船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者,由海關驗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核發免徵關稅之證明文件,核定免徵貨物稅。

四、進口供造船廠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者,由海關驗憑經濟部工業局核 發之證明文件,辦理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而不 合於免稅要件者,由改變用途使用人或轉讓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 請補稅。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四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