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 88 年 08 月 04 日)
第4條
廠商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需用之冷媒壓縮機,得於進口或 向他廠購買冷媒壓縮機時,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不 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則應申請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但同一廠不得同時採用 兩種課稅方式,其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