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33-1條
捐贈:

一、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 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 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個人名義之捐贈應 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三、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總額之計算公式為: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 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