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25-1條
職工福利:

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 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百分之二。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 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 費應准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