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21條
進修訓練費:

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辦理或參加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其有關費用 准予核實列支。

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國考察、受訓、實習者,其 出國進修訓練費用,除由其他機構負擔者外,准予核實列支,惟執行業務 者僱用人員列支出國進修訓練費用,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進修項目 (科目) 與業務有關。

二、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原事務所繼續服務至少一年以 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