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20-1條
伙食費:

一、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需要,實際供給膳食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 就食名單;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 印領清冊。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二千 四百元為限。並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其屬按 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 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二、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認列薪資者,其伙食費得依前 款規定辦理。

三、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科 目認列。

四、實際供給膳食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蔬果、魚類、肉類或其他食材,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委請營利事業包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