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9-1條
權利金支出:

一、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

三、給付權利金,其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 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四、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或執行業務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二)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 方發票或收據;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 ,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