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3條
執行業務者因停止執業或因聯合事務所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勞工 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 收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