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1條
執行業務收入,經取具所得稅扣(免)繳憑單,其憑單記載之所得額或給 付年度,與帳載不符者,應查明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所取得 前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 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 報及扣抵,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