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9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 准或核定,其所得額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 算,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 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 取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