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7條
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於信託 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應就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 值增加部分,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