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 取百分之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