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3-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 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本法規定 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依前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