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 69 年 09 月 25 日)
第5條
實施輪調稅務人員之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一月底及七月 底為屆滿基準日期。其在本辦法施行前屆滿一次或連任期限者,均以本辦 法施行時之次年一月底為屆滿基準日期。分批辦理輪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