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3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 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 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