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 93 年 04 月 21 日)
第3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 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 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