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 93 年 04 月 21 日)
第1條
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 理之,其性質屬於行政罰而稱為罰金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