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 80 年 08 月 1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土地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平均地權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之空地稅,不適用本辦法 抵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第3條
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繳納之增繳地價稅,準用本辦法 之規定,抵繳受贈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第4條
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 計算之。

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第5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 重新規定地價起 (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 ,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 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 (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五) 。如 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地價稅 繳納收據,送該管稽徵機關按實抵繳,其計算公式如附件。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增繳之地價稅,因重新規定地價、地價有變動或使用 情形變更,致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不同者,應分別計算之。

附件 一、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徵之地價稅=〔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 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原課徵地價稅稅率〕× 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繳之地價稅=〔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各該戶 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課徵地價總額×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 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同 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第6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 。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 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 納。

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