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
重新規定地價起 (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 ,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
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 (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五) 。如
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地價稅
繳納收據,送該管稽徵機關按實抵繳,其計算公式如附件。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增繳之地價稅,因重新規定地價、地價有變動或使用
情形變更,致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不同者,應分別計算之。
附件
一、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徵之地價稅=〔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
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原課徵地價稅稅率〕×
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繳之地價稅=〔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各該戶
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課徵地價總額×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
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同
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