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決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時,應依受
控交易之交易類型,分別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並依下列規定決定
之:
一、可比較程度:以營利事業及其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可比較對象間之可
比較程度決定之。其應考量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因素,尤應特別考量第
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七
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七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應特別考量因素之
相似程度。相似程度愈高者,其適用性愈高。
二、資料與假設之品質:以蒐集之資料足夠完整正確且能確認前款因素之
差異、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之可能性及適宜性
、使用假設之合理性因素決定之。品質愈佳者,其適用性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