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常規交易原則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9-1條
營利事業從事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應符合常規,評估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風險之特殊考量:

(一)企業重組契約中關係企業間風險之重新分配與交易之經濟實質是否 相同。

(二)辨認重組前後功能、資產及風險分配狀況與歸屬之利潤是否符合常 規。

(三)確認風險承擔者是否具控制風險能力及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

二、企業重組之常規補償:

(一)企業重組之商業理由及預期利益。

(二)企業重組各參與人於重組前後之權利義務。

(三)企業重組產生潛在利潤之移轉與風險之重新分配是否相當。

(四)企業重組涉及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活動之移轉,是否有適當之報 酬。

(五)企業重組之參與人因契約終止或重新協商所造成之損害,是否有適 當之補償。

三、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之合理補償或報酬:

(一)就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決定重組後受控交 易移轉訂價方法。

(二)比較企業重組之補償與企業重組前後之營運報酬間之關係。

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提示之企業重組相關文件資料,正確辨識實際從 事之受控交易,發現受控交易經濟實質不同於形式時,應就其實質交易進 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