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常規交易原則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8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可比較情況或可比較交易,指相同或類似之情況或交易。

決定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情況,或其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未受控交易是 否相同或類似及其可比較程度時,應考量下列影響價格或利潤之因素:

一、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特性:

(一)交易標的為有形資產者,為資產之實體特徵、品質、數量及是否包 括無形資產。

(二)交易標的為無形資產者,為交易型態、資產類型、法定享有年數及 使用該資產之預期利益。所稱交易型態,如授權或轉讓。

(三)交易標的為服務時,為服務之性質及是否包括無形資產。

二、執行之功能,包括:

(一)研究與發展。

(二)產品設計。

(三)採購及原物料管理。

(四)製造、加工、裝配。

(五)行銷、配銷、存貨管理、保證、廣告、產品服務。

(六)運送及倉儲。

(七)經營管理、會計、財務、法律、信用、收款、訓練及人員管理服務 。

三、契約條款,包括:

(一)報酬收付方式。

(二)交易數量。

(三)售後保證範圍及條件。

(四)更新或修正契約內容之權利。

(五)授權或契約之有效期間、終止及重新協商之權利。

(六)交易雙方間提供附屬或輔助服務之協議。

(七)交貨條件,如起運點交貨或目的地交貨。

(八)授信及付款條件。 四、承擔之風險,包括:

(一)市場風險,如成本、需求、價格之變動、存貨水準風險。

(二)研究與發展活動之成敗風險。

(三)財務風險,如外匯匯率、利率變動風險。

(四)信用風險,如授信、收款風險。

(五)產品責任風險。

五、經濟及市場情況,包括:

(一)區域市場之相似性。

(二)市場規模及發展潛力。

(三)市場層級,如批發或零售市場。

(四)市場占有率。

(五)市場競爭程度、消費者購買力、交易雙方之其他選擇性。

(六)政府對市場之管理。

(七)產業概況,如新興或夕陽產業。

(八)運輸成本。

六、商業策略,包括:

(一)創新及產品開發策略。

(二)避險策略。

(三)市場占有率策略。

七、其他影響可比較程度之因素。

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情況,或其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未受控交易間,如 存在前項各款因素之顯著差異,應就該等差異對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價格 或利潤所造成之影響進行合理之調整;其經由合理之調整可消除該等差異 之影響者,得選定該非關係人及未受控交易為可比較對象。

決定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間所從事之未受控交易,與該營利事業與關係人 間所從事受控交易之可比較程度及是否選定其為可比較對象時,比照前二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