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調查核定及相關調整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35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經 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並報經財政部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 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核准按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調整且經核課確定者,其交 易之他方如為依本法規定應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 應就該納稅義務人有關之交易事項進行相對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