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調查核定及相關調整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34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及本準則規定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並據以申報所得額。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經稽徵機關依本法及 本準則規定調整並核定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者,如有下列具體短漏報 情事之一,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一、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二倍以上,或 為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 所得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以上。

三、營利事業未提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且無 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四、其他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具體短漏報事證且短漏報金額鉅大。

前項規定,自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