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預先訂價協議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31條
申請人於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如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發生顯著變化, 包括關鍵性假設條件改變、交易雙方已非為關係人或依交易契約規定應重 新訂價之情形,應於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該管稽徵機 關應依其情節採取必要之措施,包括與營利事業協商修改預先訂價協議條 款及條件或停止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