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預先訂價協議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29條
申請人應於適用預先訂價協議各該課稅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內,向該管稽 徵機關提出執行預先訂價協議之年度報告,並依規定保存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文件及報告。

前項年度報告之內容,應包括實際訂價及各參與人之損益情形、依預先訂 價協議辦理之情形、影響交易結果之假設條件及因素之變動情形。

申請人於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之日前,適用預先訂價協議之課稅年度中,已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該管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間內,提出預先訂價 協議條款對其結算申報內容之影響報告,不適用第一項有關提出年度報告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