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預先訂價協議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25條
預先訂價協議尚未達成協議前,如發生影響預期交易結果之重大因素,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一個月內書面告知該管稽徵機關,並於規定期間內修 正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報告,送交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其未依規定告知或 送交修正後之文件、報告者,該管稽徵機關得終止協議程序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