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9條
產製廠商將免稅軍用貨品交付時,應取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 貨證明,連同免稅照一併彙送稽徵機關核銷。產製廠商交付軍用免稅貨品 ,自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予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