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5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 採購合於第三條規定之軍用貨品者,應檢同採購合約副本二份向國防部或 其授權核定單位申請核發「申請免稅購買軍用貨品核定單」(以下簡稱軍 用貨品核定單)憑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 申請免稅,而自行採購已納貨物稅之貨品,不得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