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4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進口前條軍用貨 品,其貨物稅款,由海關憑申請免徵關稅有關文件一併核免,軍事機關或 海巡署委託公營事業進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