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10條
廠商因承製軍用品收受軍用免稅貨品為原料,遇廠商不能履約或其他原因 終止契約者,或經加工後之成品,經軍方驗收不合格退貨者,原採購單位 應負責通知稽徵機關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