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平板玻璃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33條
平板玻璃以箱為計稅單位,每箱九點二九平方公尺 (一百平方呎) ;不足 一箱者,比例課徵。

第34條
壓克力板製造廠商進口強化玻璃供生產模具用者,應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 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申請免稅,海關核准後應將資 料通報該製造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