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飲料品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32條
飲料品以瓶裝、罐裝、盒裝、桶裝或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其計稅方 式如下:

一、瓶裝、罐裝、盒裝者:以打為計稅單位;其另為箱裝者,應折合課徵 。

二、桶裝者:以桶為計稅單位。

三、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應按每桶內裝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之 飲料品,於原料或半成品出廠時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