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水泥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30條
水泥以五十公斤為一包,二十包為一公噸,並以公噸為計稅單位;不及一 公噸者,比例課徵;不足一包者,不得完稅出廠。

第31條
散裝水泥應有地磅及輸送皮管漏斗等設備,並以使用特製專車確能固封者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