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參加展覽或勞軍貨物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80條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應將展覽性質、主 辦單位、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會主辦單位證明文 件,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前項免稅展覽之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者,應自行填用完稅照,並向原主 管稽徵機關報繳貨物稅。

第81條
產製廠商將應稅貨物捐贈勞軍者,應取具主辦機關 (構) 證明書,申請主 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自行填用免稅照,俟運達指定地點後,取具受贈單位 驗收證明,連同免稅照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