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外銷貨物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70條
外銷免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 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第71條
外銷已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口後,檢具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 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第72條
外銷免稅貨物,於出廠後因故不能出口或退貨改為內銷者,除退運回廠外 ,應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徵機機關報備自行填用完稅照後,始得運銷。

第73條
應稅貨物供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其有關記帳、沖帳、退稅等事項,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