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稽查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65條
稽徵機關為嚴密稽徵、防止逃漏稅,應在各該轄境內派員執行稽查。

第66條
設有海關關所之貨運港埠,有關貨物稅之稽查事項,由該關所會同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執行稽查。

第67條
稽查人員查獲違章案件,應當場作成紀錄,填具違章案件報告表,詳實載 明貨物持有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貨物品名、規格、數量、 進貨價格、貨物來源及違章事實等,交由貨物持有人或在場人員閱覽並簽 章後,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第68條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經查有逃漏關稅及貨物稅情事者,依前條規定作成 紀錄移送海關,就逃漏關稅部分,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其 逃漏貨物稅部分,由海關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補徵稅款及處罰。

第69條
無主之未稅貨物,經查獲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公告屆滿六個月無人認領者 ,應將該貨物拍賣解繳國庫。其無法拍賣或無人應買者,由主管稽徵機關 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