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帳簿憑證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60條
產製廠商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 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第61條
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冊: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 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 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以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 數量。

四、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五、加工外銷登記簿:記載以應稅貨物為原料加工外銷之記帳及沖銷事項 。

六、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 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 之數量。

七、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貨物之免稅原 料 (包括本廠製造或採購自用加工,提供他廠加工之免稅原料) 其入 廠、領用及核銷事項。

八、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逐日記載領用各種照證之數量。

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冊,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列具對照 表,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帳冊確有困難者 ,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打造車身 或拖車之產製廠商,得以打造車身、拖車登記簿替代。